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持有关证
件,向当地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根据不同情
况相应提供有关证件、资料: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
章程;银行帐号;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的证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外商投资企业办
理开户登记后,如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化时,应当在变更后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终止
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
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
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
、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
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可持税务登记证的正本
向受理登记的税务机关申领“发货票购用簿”凭该簿购买企
业所需用的发货票。外商投资企业在投产(包括试业)后,
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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