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
1、开业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需提批准文件、合同、章程、批准证书及 营业执照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海关根据企业性质,分别 核发《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证明》或《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 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货物 进出口时,企业应持有关文件、许可证、上述“证明”或“ 手册”及货运单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对进出口货物,海 关凭“减免税证明”或“登记手册”予以核销。
2、对外加工装配的合同登记备案及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
       对外签订的对外加工装配合同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由 经营单位持下列批件向加工单位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办理 登记备案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特许营业执照;税 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 证明书;对外签订的正式合同副本。海关认为必要时,加工 单位应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在指定的口岸进出口货物。 海关核准后,向经营单位核发《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 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经营单位持手册向进出境海关 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凭“登记手册”、经营单位填写的对外 加工装配进出口专项报关单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征关税、增 值税、消费税。合同执行完毕,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 海关提供有关帐册和“登记手册”办理核销手续。
3、补偿贸易的合同登记备案及出口货物报关手续
       经营补偿贸易的单位在合同批准生效后持下列批件向 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特许营业 执照;对外签订的正式合同副本;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签 发的合同备案证明书。海关核准后,核发《对外加工装配和 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登记手册》。经营单位应凭该手册和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货物发票、有关批件向进出境海关申报 补偿贸易项目下的设备、料件进口和补偿产品出口。
4、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根据海关总署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出口 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于1996年7 月1日全面实施。 1.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根据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提 交的加工贸易合同、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和《银行保证金 台帐登记通知单》等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2.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应在海关核定的加工期内,在合 同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复出后一个月内,向主管海 关办理合同的核销手续,并凭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 核销联系单》向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台帐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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