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海外投资企业,应当办理企
业法人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
登记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
政管理局)审核,准予注册登记的,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
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而未经核准注册登记的
,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预先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之后,合同、章程提交审批机关审批之
前,首先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未经核准登记
的名称不准使用。经核准登记后,未获得企业法人资格前,
不得使用该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在
合同、章程获得审批之日起30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
业法人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证
件齐全后受理,并在30天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
决定。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在筹建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
改变注册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全后30天
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注销登记。企业法人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
之日、批准证书失效之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
90天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客是:监督企业和
法定代表人是否按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
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则和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
,将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守法经营的外
商投资企业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予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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