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根据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按省、市、县的审批权限,项目建议书(外资企业为申请表)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由省、市、县计委或经委会同同级
外经贸委审批,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章程)由各级外经贸
委审批,批准证书由我省或市外经贸委核发。超过我省审批
权限、产品涉及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国家统一管理的
项目,由省计委或经委、外经贸委上报国务院授权审批的机
构审批。申请立项。需提交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项目建
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营各方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
书,外方资信材料,外资企业则提交《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
申请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申请经批准后,提交
企业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合资各方签署的可行研究报告、
合营协议书或草签合同书、中方出资资金来源证明书、银行
出具的外商咨信证明书,上报审批机构审批。报批合同、章
程。需提交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及批准文件、经省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企业名称登记
申请表、合营各方营业执照(影印件)及合营各方法定代表证
明书、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
章程)、董事会名单,上报审批机构审批。
       以上三个审批环节,审批机构在九十天内完成。
       申领批准证书。须提交审批机构的批文(包括对项目建议
书、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批复
);经审批机构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
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董事会名单,向省或市外经贸委
申领批准证书。批准证书在十天内核发。领取批准证书后,
应在30天内到省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领取营
业执照后,向当地公安、税务、海关、财政、外汇管理、保
险、商检等部门办理公章、税务、财政、银行开户、报关等
手续。
       生产企业以现有生产条件(现有厂房、设备等)承接对外加
工装配业务,按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1.由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工贸、加工装套服务公司等单位作
为商务代理与企业共同和外商洽谈签订对外加工装配合同(协
议)。
2.由商务代理或企业主管部门向当地外经贸委申报。须提交
:商务代理填报的“对外加工装配报批表”或企业主管部门
的申请书;对外加工装配合同(协议);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影
印件);涉及环境污染的项目,出具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3.审批。
①除外经贸规定限制搞对外加工装配的商品外,产品不涉及配
额及出口许可证商品的,属外商不作价提供设备的,不论规模
大小,均由当地外经贸委审批;属外商作价提供设备的,根据
设备价值按省政府规定利用外资审批权限分级审批。
②属外经贸部规定限制搞对外加工装配的商品,产品属配额及
出口许可证商品,要填报“对外加工装配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管
理商品呈报表”及上述第二条的文件向省外经贸委申报。
4.合同(协议)批准后,企业持批文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特准营业执照”并向当地经营外汇业务
的银行开户。
5.企业持批文、“广东省对外加工装特准营业执照:、合同(
协议)到当地海关申领《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
口货物登记手册》。生产企业需新建、扩建厂房,购买设备来
承接对外加工装配项目,需办理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
手续,后办合同(协议)的报批。来料加工、各作各价对口合同
的报批。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工贸公司和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以下统称外贸公司)等与外商洽谈“来料加工、各作各种”对
口合同,填写“来料加工、各作各价对口合同免税申请报批表
”,向市一级外贸委申报。合同批准后,由外贸公司交生产企
业进行加工。
1.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须提交:企业编写的
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企
业与外商签订的补偿贸易意向书和初步协议书;外商资信材料
;企业出资资金来源证明。由各级审批机构(计委或经委)按省
政府规定利用外资审批权限分级审批。
2.协议(合同)的报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
报批协议(合同)需提交: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补偿贸易
总协议(合同);技术设备进口合同;产品返销合同。由各级外
经贸委按省政府规定利用外资的审批权限审批。
3.补偿贸易项目出口产品涉及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应报省外
经贸委或外经贸部审批。
4.协议(合同)批准后,企业持批文及协议(合同)向当地海关申
领《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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