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外商在广东投资可享受如下优 惠政策:
1、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以下外商投资 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设在经济区的外商投资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 2、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属于技术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商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 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4、在经济待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 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 由总行拔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为限; 5、设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技 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 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 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 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 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 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机构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业行业的外商投资 企业,外商投资超过五百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经企业 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构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 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 拔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 申请,当地税务机构批准,从开始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 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 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它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 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 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 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 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 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构批准, 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将其从 企业取得的利润在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 进技术企业,经营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构批准,全部退还其 再投资部分子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 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并按下列不同情况减免征 收: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期间,免收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 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也相应免征地 方所得税;在山区县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地方所得税。外 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辅 料和包装物料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 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耗费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 料、燃料(除汽车用油)等,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税率为零,但是国家 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中外合资或外资银行,从开业之日起五年 内免征营业税。        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外加工装配出口的货物及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生产环节中已征收增值税的 ,报关出中后按规定予以退税。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可不提供出 口收汇单办理退税手续。
2、其它优惠

       外商投资农业的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并给予优惠地价; 开发性农业利用外资的项目,除土地使用费可更加从优外,在项目 用地期满需续期时,给予优先考虑。        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外商投资的项 目,产品内销比例可进一部放宽,并根据投资方式、投资总额的大 小、技术先进程度等情况进行审定。        对利用外资开发农业的项目,可在金融部门贷款总规模中优 先给安排。        外商可用外汇向我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对外加工装配公司 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料、件进行对外加工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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