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
广东利用外资的方式包括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国外借款和外国投
资的各种方式,并以外商直接投资,即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
作经营和外资企业为主要方式。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国际租
赁,同样是广东利用外资的有效方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即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
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其特点是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共担风险。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和所占投资比例耒担企业债务、分享权益,其正当经营活动受中国
法律保护。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所占注册资本的投
资比例不得少于25%。合营者可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
、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
出资。外国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自由汇出境外
,也可以在境内再投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即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
或其他经济组织,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按双方所订企业合
同而共同举办的经济实体,属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应由合作各方就各自提供的条件、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
债务的承担以及企业的管理方式、期满后的财产处理等共同协商,
在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故与合资经营方式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的
规定有所不同。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可以是不
具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通常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及现
有厂房设施等,也可以出部分资金;外商则多以提供资金、技术、
关键设备等为主。
外资企业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
,在中国境内设立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为外商独资
经营企业,也称为外资企业。举办外资企业必须有现金或设备出资
,注册资本应与企业的经营夫械和社会经济责任相称。外资企业获
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
其他经济组织,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其全部资
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
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它
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
业的有关规定。
加工装配
       由外商提供原材料、辅料、零配件、元器件或图样,经中方企
业进行加工装配,产品交还外商返销,中方企业收取工缴业的业务
,也可由外商作价或不作价提供生产设备和厂房建设资金,中方企
业收取工缴费。外商作价提供的生产设备,中方企业用工缴费分期
偿还。
补偿贸易
       外商在信贷的基础上,向中方企业提供资金或设备、技术及原材
料,同时承担购买中方企业一定数量的产品,以产品分期偿还外商投
资;中方通过直接补偿或间接补偿的方式分期偿还外商投资,即以先
期进口的设备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或用外商约定购买的其他产品分
期摊还设备价款和利息。
国际租赁
       主要有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综合性租赁三种。
       融资租赁实际上是租赁公司给予用户的长期信贷,即先由租赁公
司出资购买用户选定的设备,然后出租给用户。在设备使用期内,双
方不得随意中止合同,出租人保留设备所有权,用户则拥有使用权,
设备的维修由用户负责,租赁公司向用户收取租金。租赁期届满,用
户可要求续租,或按商定价格将租赁设备买下。 经营赁租则由租赁
公司提供用户所需的设备,并负责设备的保养维修,用户按租约交租
金,在租用期满后退还设备。综合性租赁是租赁与合资、合作经营、
租赁与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相组合的一种方式,但租赁与合资、
合作经营相结合的方式,必须是合资注册资本以外的部分。
BOT
       BOT方式是指建设方承担一个既定的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包括建
造、营运、维修和转让;建设方在一个固定的期限内营运设施并且被
允许在该期限内收因对该项目的投资、营运、维修费及其他费用;建
设方在规定的期限满后,将该项目转让给项目方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