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员工,必须执行国家和省
的有关劳动管理法规。
        企业招聘员工,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企业招聘员工,应本着“
先本地、后外地,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要先解决本地
和省内其他区劳动力就业问题。企业招聘本地和省内其他地
区城乡劳动力,可自行确定招收地点、数量、条件;招聘外
省劳动力,须提出申请,经县以上劳动部门确认后方可招聘
。招聘对象除须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根据其户籍不同
还须具备其它有关证件:
1.企业所在市区或县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应持有劳动部门
签发的失业证;村居民应持有乡镇以上劳动管理机构发给的
就业登记证明;
2.被招聘人员常住户口在省内其它地区或来自外省(市)
的,应持有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的有效期《外出人员就业登
记卡》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件。
        招聘对象被录用后,企业应照上述证件,到企业所在地
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为员工领取有关就业证件,并按国
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有关费用。企业招聘员工均应依
照《劳动法》和有关法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
部门办理监证和到社会保险机关办理社会劳动保险手续。
        企业在省内发布招聘广告的,须经当地劳动部门出具证
明;到省外发布信息的,须由省劳厅出具证明。企业招聘员
工可按规定自行组成招收,也可委托劳动部门机关介绍机构
协助招收。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外籍和台港澳地区人员,应分别按照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
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提出就业申
请。招聘外国人的,企业须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取
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由被授
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凭证函及许可证。获准来
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
国有效护照,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企业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
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到劳动部门,
为其办理就业证。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
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招聘台港澳人
员的,企业须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经劳动部门批准后发给
就业证。被批准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持就业证到当
地公安机构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劳动合同即终止。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
可以解除。当出现《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时,用人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
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当出现《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所列情
形时,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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