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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监督检查的通知

2008-1-2 阅读次

    信计资[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经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现就2008年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年度监督检查方式、检查范围和检查要求

(一)对获证单位的监督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两种方式。自查是指获证单位就2007年度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综合能力进行自我审查并报送相关材料。抽查分为要求获证单位报送相关材料(原件)和到获证单位进行现场核查两种。

(二)2005至2007年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须参加2008年度自查。获得资质的日期以工作网站资质公告中“批准(备案)日期”为准,参加自查单位名单包括相应年度内首次获得资质、资质发生升降级和资质换证获得通过的单位。

(三)应参加监督检查的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部资质办取消其资质:

1、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自查材料的;

2、拒绝抽查的。

二、监督检查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2008年4月30日前,参加自查的单位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监督检查表》(以下简称《年度监督检查表》)(电子版)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二)2008年5月30日前,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将参加自查单位报送的《年度监督检查表》(电子版),按照不同等级分别汇总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电子版),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部资质办(电子邮箱:sio@mii.gov.cn)。

(三)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应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自查单位数量少于30家的,比例不低于20%)。2008年5月30日前将拟抽查单位名单和计划抽查时间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部资质办。

(四)2008年6月1日至6月30日,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抽查计划,组织抽查。必要时,部资质办会同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评审机构,对自查单位进行抽查。

(五)2008年7月30日前,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年度监督检查结束后,将本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报至部资质办。

三、工作要求

(一)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通知并组织应参加监督检查的单位认真进行自查,准确填报有关资料。

(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获证单位有弄虚作假现象的,经查实后从严处理。

(三)请按照部资质办规定统一格式填报年度监督检查表和汇总表,有关年度监督检查表格的电子版可从部资质办网站(www.ceecm.gov.cn)下载。

(四)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周密组织,合理安排,确保如期顺利完成。


                                                        二○○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