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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换《关于调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有效期及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通知》附件2的通知
2007-3-29 阅读次
信计资[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关单位:
经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研究,对新版资质证书副本中“持证须知”内容进
行了修改。请各单位将《关于调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有效期及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通知》
(信计资[2007]2号)中附件2中的资质证书副本样式调换为本通知中资质证书副本样式,原资质证书
副本样式同时废止。
附件:资质证书副本,见本网站相关下载栏目。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