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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指望卖经适房发财 大部分收益上缴政府

2007.12.28

  “要告诉申请者,过去买经济适用房有转手获利机会,但这次没有。”昨日上午,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举办2007年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售租工作培训班。在培训班上,该局下属的物业研究所一位负责人对数百名相关街道办、各区建设(住宅)局的工作人员说。

  在这次培训班上,国土部门对全体负责此次6006套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的工作人员详细解读了此次租售的相关政策。由于在这批房源中,3142套经济适用房是深圳推出的最后一批面积较大且集中在特区内的经济适用房源,为了防止有人把发财的主意打到这些房源上,物业研究所这位负责人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之初就要向申请人说明―――这次经济适用房的申请、管理将从严,绝没有发财机会。

  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据了解,在这6006套房源中,有4669套分布在特区内,主要在南山区,只有1337套分布在特区外。且在3142套经济适用房中,由于建设时间早于国家相关标准公布之日,面积较大,从40-100平米不等,一般在80-90平米。而今后深圳将再建的经济适用房,则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60平米以下标准,且未来的保障性房源将大多选址在特区外,所以国土部门估计,本批房源推出后,有可能会引起社会的疯抢。

  不过,与以前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后可以转手倒卖牟利不同的是,这批经济适用房在五年内是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的。且在上市出售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还可以优先回购。“不但五年内不能转让、出租和抵押,甚至连更改功能也是不允许的。”物业研究所这位负责人举例说,如果市民在购买了这批经济适用房后,自己不住,即使将其作为仓库使用,一旦被查出,经济适用房也将被收回。

  该负责人还透露,目前政府正在酝酿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办法,未来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其增值部分收益的70%需要缴纳给政府。“因为政府在建设经济适用房时是有地价优惠的,也就是说,国家在经济适用房上也享有部分产权。所以,这将从根本上压缩转让牟利的空间。”

  随迁父母将被查有无住房

  在这次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中,规定了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连续两年低于23252元的标准。由此,可能在接受申请时遇到申请家庭将内地随迁深圳的父母也算为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以压低家庭人均年收入水平。

  对于这种心存侥幸的做法,物业研究所这位负责人介绍,在申请条件中还规定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这种“自有形式的住房”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因此,在资格审核时,申请家庭的父母如果是随迁深圳的,国土部门将发函其原籍所在地,核查其有无各种形式的住房。

  为了杜绝随迁父母突击将内地房产卖掉,从而依靠家里人多降低人均收入的做法,在申请条件中还规定了“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或租房合同之日,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此外,如果申请家庭想通过突击离婚的做法规避收入门槛、入户时间门槛的限制,最后由父母一方与孩子共同提出保障房申请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申请条件中还有一条规定: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也就是说,不论是双亲家庭还是单亲家庭,均以这个日期为准才算数。

  保障性住房申请时间表

  2008年1月14日-2月5日受理申请(节假日亦不休息)

  2月19日完成数据录入与街道办初审工作

  2月20日-24日初审结果将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张榜公布;随后将进行信息校正,档案由街道办移交至各区建设(住宅)局

  3月上旬各区建设(住宅)局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申请资格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将档案材料报至市国土房产局售房中心,并由深圳市国土房产局售房中心进行资格终审

  4月中旬完成终审公示及信息校正

  4月21日-25日张榜公布终审确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

  4月26日以后选房

  资格审查

  这次弃权明年不得再选房

  在街道办、区建设(住宅)局、市国土房产局售房中心,申请人的资格将受到不同程度的三次审查。其中:

  街道办 主要审查其有无住宅建设用地、原农民集体股份公司分红、家庭人员基本情况、租房情况;

  区建设(住宅)局 主要调查是否购租本区政策性住房;

  市国土房产局售房中心 核查的内容则更多,包括车辆、存款、社保、纳税、住房、证券、保险、是不是政府重点优抚对象等8个方面。

  审查之后,市国土房产局售房中心将把终审的结果于4月11日至15日在媒体及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予以公示。并根据公示期间的举报进行再次调查。

  通过了这层层审查后,如果你的名字在4月底出现在了政府公布的终榜上,那就意味着你有资格选房、购房了。但是,如果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购房余款或租金,也将被视作放弃本次购、租房资格,在2008年度内不得再次参加选房。

  选房后如果还有剩余房源,深圳市国土房产局将予以公示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配,具体分配办法另行公布。

  采写:本报记者 李斌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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