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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法》和《标准》有关规定的详细说明(六) |
2007.12.19 |
第二,在制度设计基本排除高收入家庭投资限价房可能的基础上,再设置收入限制条件更加充分体现了限价房对应解决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本质属性。根据测算(见附件),有能力购买限价房家庭的年可支配收入上限在19万元左右,相当于税前家 庭年收入约21万元*,基本与此次限价房20万元的家庭收入上 限条件相吻合。考虑到我国的住房政策提倡和鼓励以家庭为主解决住房问题的精神,将个人申购限价房的收入上限定在家庭年收入的一半,即税前10万元。 同时,根据2006年《广州年鉴》,2005年我市中等偏上家庭的年可支配收入在7.3万~12.2万元之间,如按10%左右的年收入增长率来测算,2008年,我市中等偏上家庭的年可支配收入应在9.7万~17万元左右,折算为税前收入在11万~19万元左右。20万元的收入线也基本能符合我市当前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上限。 第三,对于收入条件的审核问题,《标准》采取了由申请人如实自行申报的办法,没有专门设定收入审核程序,主要理由在于:一是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原因,居民的实际收入状况很难准确核实,加之中等收入阶层范围较广、人数较多、收入层次也较为复杂和丰富,如采取主动事前审查的办法,政府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行政成本来审核和监管,而且,审核和监管工作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也难以保证。二是《办法》对申请人不如实申报收入骗购限价房购买的情况,设计了较严格的事后处罚措施进行约束,不如实申报收入的法律风险较大。申请人收入情况在购房前将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未能发现虚报、瞒报收入情况的,购房后一经举报和发现,还可以收回房屋,撤销产权登记,永久取消限价房资格,并依法依约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如前所述,《办法》和《标准》在设定收入条件之外的制度设计已经基本排除了高收入家庭投资购买的可能,客观上最大程度地减少了虚报、瞒报收入情况的出现。 (五)关于最高销售价格的标准的说明。 《标准》将限价房销售价格原则上定于公开出让时同一区域、同一地段的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70%。主要依据如下: 第一,70%的定价标准能实现与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有效衔接。我市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年收入上限标准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8287元,按我市户均人口3.2,即家庭年收入约6万元,根据测算(见附件)限价房年收入下限为7万元左右,能与经济适用住房年收入标准相区别、相衔接,不仅体现了分类、分层保障和调控的理念,而且也有利于住房保障和调控的范围无缝覆盖到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以2007年11月份我市商品住宅实际成交价格测算,按照70%的比例标准,我市有能力购买限价房的家庭年收入上限在19万元左右(见附件)。如前所述,2008年,我市中等偏上收入家庭的年收入应在9.7万~17万元。据此可见,70%的定价标准基本符合我市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与限价房对应解决中等收入阶层住房困难问题的宗旨相契合。 特此说明。 -------------------------------------------------------------------------------- *按新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办法,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1万元税前家庭年收入相当于个人10.5万元/年,即个人月收入8750元。扣除法定免税额度1600元,以及个人承担的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法定免税金额约900元/月后,每月应纳税额在6250元左右,对应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375元。由此可得每年所得税应征金额为6250×0.2-375(速算扣除金额)=875元,每年=875×12=10500元。由此可得,21万元税前收入相当于税后收入=(10.5-1.05)×2=18.9万元。以下测算与此相同。 来源:大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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