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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法》和《标准》有关规定的详细说明(五)

2007.12.19

  (四)关于申购限价房收入条件的说明。

  根据限价房对应解决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政策制定意图,2007年和2008年申购限价房收入条件的限制确定在家庭税前年收入不超过20万元,个人税前年收入不超过10万元;申请人在购房限价房时如实自行申报。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目前限价房的制度设计基本能排除高收入家庭投资性的购买,体现限价房对应解决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政策宗旨。

  《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和《标准》设置了一系列相关的限制条件:

  (1)套型建设面积限制为90平方米以下,为自住型住房的标准,不符合改善型要求,排除了部分富裕家庭购买此类住房改善住房条件的可能。

  (2)购买对象限制为首次置业者。实际上,经过房改及近20多年的商品住房市场化改革和建设,我市户籍人口的住房私有率已达到85%,无房家庭比例较小,而富裕家庭中的无房家庭少之又少,对中等收入家庭购买限价房的影响微乎其微。

  (3)《办法》严格限制利用限价房进行投资牟利,规定限价房5年内不得转让和出租,5年后转让和出租的,须全额补缴政府公开出让土地时的优惠让利,富裕家庭以子女(男性须年满25周岁,女性须年满23周岁)名义购买此类住房用于投资的空间很小,投资需求基本可得到抑制。

  (4)《办法》还限制已购限价房者再购买商品房,进一步抑制了富裕家庭在不影响其改善居住条件的同时,投资限价房的意愿。《办法》规定已购买了限价房的,在再次置业前须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回购。

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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