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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法》和《标准》有关规定的详细说明(四)

2007.12.19

  二、关于《标准》的说明

  (一)关于将销售对象确定为户籍人口的说明。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等国家政策的要求,地方政府应优先立足于解决户籍人口的住房问题。

  第二,限价房作为全新的住房类型,在政策的试行期内,难以全面掌握市场反映和供求关系,销售对象范围不宜一下子开得过大,以免对房地产市场造成冲击。

  基于上述考虑,2007年和2008年销售对象标准确定为广州户籍人口。

  (二)关于销售对象定位于首次置业的说明。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限价房政策作为一项长期政策和灵活措施,应坚持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原则,首先应从影响民生和谐的最突出、最紧迫的矛盾着手,优先解决户籍人口中的无房家庭的住房问题,公平合理地保障好居民的基本居住权利。

  第二,首次置业是住房市场的有效需求和刚性需求。当前优先解决此类人群的住房问题,不仅有利于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抑制投机性需求,规范市场秩序,抑制房价的不合理增长。

  (三)关于年龄限制的说明。

  由于限价房低于市场价格,为避免刺激住宅被动性需求,故要求年龄必须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男性年满25岁,女性年满23岁。已婚家庭不符合年龄限制的同样不符合申购条件。

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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