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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法》和《标准》有关规定的详细说明(三)

2007.12.19

  (七)关于限价房上市限制。

  限价房定位于满足自住性需求为重点,同时购买了限价房的业主也实际享受了住房公共福利优惠,因此,限价房政策应当防止购房业主利用公共福利谋取利益,抑制投机性需求进入限价房市场。《办法》根据以上认识,参照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限制购房业主自办理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出租和转让;5年后,购房者出租或转让限价房的,须按出租或转让时市场价格与限价房购买价格之间差价的70%计收。

  (八)关于已购限价房后再购商品住宅的处理。

  如前所述,限价房政策的导向是以解决中等收入家庭自住型住房需求为重点,引导建立资源节约型的住房消费理念,因此,已购限价房后再次购置或拥有住宅物业,既容易让人怀疑申购者是否属于中等收入阶层,让人质疑其申购时是否存在投机意愿,也不符合限价房政策倡导经济、适用、节约型的住房消费理念。

  基于上述认识,《办法》规定,限价房业主5年内再次置业前必须以原销售价格结合成新将限价房回购给政府或由政府重新安排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购买者购买;政府不回购、不安排或5年后再次置业的按照补交土地收益价款的办法处理。

  (九)关于剩余房源的处理。

  开发企业公开销售两年后仍有剩余住宅的,为避免资源闲置,政府可优先收购。政府放弃优先收购权的,允许开发企业申请取消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自行处置商品住宅。同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全额补缴政府的优惠让利,从利益上斩断开发建设单位捂盘惜售的动机。

  (十)关于特殊群体参照适用限价房政策问题。

  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也经常会遇到一些特殊群体的住房需求问题,例如,部分产业是广州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引进的重点产业,对于广州科学发展和民生福祉的提高有着重要意义,但这些重点产业员工的住房问题直接影响吸引投资的成败,对于这些特殊群体的住房问题,不能通过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来解决,因此,参照限价房的政策妥善解决不失为一种适宜的选择。此外,市政工程建设和旧城改造中的被拆迁家庭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贡献,政府有责任妥善解决此类家庭的拆迁补偿安置。对此类家庭,参照限价房的政策来安置,既体现城市建设和发展成果公平共享的理念,也有利于市政重点工程和旧城改造项目的顺利开展。

  因此,《办法》规定,可以参照限价房政策,建设面向城市建设被拆迁家庭、重点发展产业的从业人员、中高级专家等特殊群体的住房,优先供应给这些群体购买。

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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