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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法》和《标准》有关规定的详细说明(二) |
2007.12.19 |
(三)关于最高销售价格。 1.《办法》规定,限价房的最高销售价格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按照地块公开出让时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市国土房管局每年定期确定和公布。主要考虑有三点: 第一,作为一项长期政策和灵活措施,限价房销售限价应根据不同时期的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和居民实际收入水平灵活确定,以保证价格能基本符合我市中等收入家庭的购房能力。 第二,与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相挂钩,既能充分利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合理性,也能较清晰地反映政府在限价房政策上的优惠让利空间。因此,这种做法是香港、北京、成都等城市的普遍选择。 第三,与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相挂钩,也有利于将限价房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区别,体现分类、分层调控的理念。 2.限制价格是楼盘的最高销售限价,具体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市场需求、房屋朝向、楼层等情况确定。 (四)关于优先购买权。 通常情况下,已婚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比单身人群更为迫切,同时,已婚购房者以夫妻双方名义购买限价房对于解决住房问题所产生的积极效应也是双倍的,因此,《办法》给予已婚家庭以夫妻双方名义购房者以优先购买权。 (五)关于限价房销售程序。 为保证销售对象、销售价格等限制性条件的落实,防止开发建设单位违规操作,保证限价房资源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办法》按照“政府主导、全程监管”的原则,设置了限价房销售程序。 一是由市国土房管局全程负责销售监管工作,避免由于开发商负责销售而产生社会各界的诚信担忧。 二是建立了购买预登记、预登记审核、公示等制度,保证限价房阳光分配,真正惠及政策确定的对应群体。 三是将限价房纳入房屋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签订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预售款全额全程监管,杜绝开发建设单位违规销售行为。 四是设立了销售方案审核环节,将销售方案作为核发预售证的条件之一,进一步约束开发建设单位规范销售。 (六)关于限价房项目在建抵押限制。 为防止开发企业利用限价房用地和在建工程进行融资,而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和向市场供应住宅,《办法》规定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限价房用地和在建工程抵押。 来源:大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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