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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法》和《标准》有关规定的详细说明(一)

2007.12.19

  一、关于《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销售对象。

  限价房销售对象是限价房政策最核心的内容,直接关系限价房政策的导向、限价房用地的供应规模,以及政府调控干预的范围和强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推行限价房政策应当坚持适度、合理干预的原则,在房地产市场泡沫风险较高、房价增长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下,应适当扩大限价房销售对象,增加限价房供应规模;在房地产市场运行平稳,房价水平与区域内居民收入水平基本适应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价房销售对象,合理控制限价房供应规模,以及政府干预程度和范围,避免出现由于政府过度干预影响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实际上,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政府对市场过度干预将牵一发而动全身,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安全和稳定。以香港为例,1998年,由于香港政府居屋建设计划规模较大,导致香港楼市顷刻“崩盘”,资本和金融市场剧烈波动,大批按揭购房者一夜之间变成“负资产”者,给香港经济造成较严重的影响,直到近年才得以复苏。因此,限价房政策既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住房政策,也是一项需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而灵活运用的调控措施。

  基于以上认识,《办法》未对销售对象进行具体规定,而是采取较为抽象和原则的办法,规定应当根据本市居民住房现状、收入情况、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销售对象;销售对象具体范围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定期确定和公布。这种设计的主要考虑有:

  一是能充分体现限价房政策“灵活措施”的特点。每年定期确定范围的做法有利于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通过及时、灵活地放宽和缩窄销售对象范围,来灵活调整限价房的供应规模,既避免调控不足,也避免干预过度。

  二是采取较原则规定的办法,也有利于维护政策的稳定性,体现限价房政策“长期政策”的特点。如前所述,限价房政策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住房政策,因此,在确定限价房销售对象时应尽量避免一次性将范围固定,导致政策需要频繁变动、调整,影响政策的稳定性。

  (二)关于户型结构限制。

  人多地少、人均资源贫乏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对住房户型结构进行限制和调整,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对于促进住宅产业可持续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有着重要意义,尤其是对于人地矛盾更加突出的广州而言,意义更加重要。

  《办法》基于以上认识,根据37号文,规定限价房的套型建设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一是90平方米的户型结构基本能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自住型需求,并且高于廉租住房(50平方米以下)和经济适用住房(60平方米左右)的基本居住需求型的标准,体现了梯级住房消费的理念。

  二是90平方米的户型限制符合我市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扭转我市当前住房供应结构偏大的问题,有效解决土地资源紧缺与人口增长之间的矛盾。2005年,我市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供应面积只有总供应面积的17%,平均户型面积超过110平方米,严重背离了我市人多地少的基本市情。

  三是90平方米的户型限制有利于引导市民摒弃贪大求阔的消费习惯,建立经济、适用、节约的理性住房消费理念。

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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