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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建议:的士报废不应损害司机利益 |
2006.02.23 |
有人大代表建议“分步实施”,并尽快出台“保护措施” 记者严丽梅报道:广州最新规定“的士行驶50万公里须报废”,此消息被普遍理解为“的士报废期从八年缩短为四五年”。占广州出租车运营数量七成的“供车”司机对此议论纷纷。正在参加广东两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此高度关注。 昨天,多位代表指出:行业整治不应让“供车”司机承担改革成本,“新政”不宜一刀切,是否可考虑分步实施。 不少“供车”司机向媒体反映:他们当初凑30来万元买断一辆出租车八年的使用权,是算过数的:前四五年是“供车”,后三年开始自己赚钱,若报废期缩短三四年,“供车”司机的利益如何保障? 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对“供车”司机的“反弹”表示理解。他表示,政府出台一项政策,应该有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可预见性,如果新政策出台没有带来预期的正面效果,是否应该考虑缓行,如果一定要实行,可否先小部分范围内试行、分步实施。 谈到“供车”司机的利益保障,省人大代表刘江华认为,如果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签订有合同的,那么,应该按照合同条款来执行,司机、出租车公司的利益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受到保障。刘江华还谈到,政府部门执行政策时应该尽量避免朝令夕改、政出多门而导致经营者利益受到损害。 省人大代表雷胜认为,广州前几年出租车牌照发放混乱,使得占出租车总量3/4的车辆控制在许多小公司和少数人手中,导致广州出租车经营品牌少、分散化、粗放型、低水平,因此,通过市场手段、政策引导出租车行业转变经营管理模式,是势在必行。不过,雷胜提出,政府实施一项牵涉各方利益的新政策之前,最好能先听取、征求多方面的意见,“供车”司机的利益如果受到间接损害,应该出台配套措施,适当予以保护。 对“供车者”如何安排,有关部门称正在制订政策。对此,有人大代表质疑:牵涉面如此广的“新规”,出台前应预见到各方反应,为何“配套政策”还未完善,就急着出台? 来源:羊城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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