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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 按套内面积制定 |
2005.05.30 |
建设部日前公布了稳定房价工作六个时间表,要求各地须于5月31日前公布执行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记者昨日(29日)获悉,省里相关部门表示,“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界定原则上依照“套内面积”来制定标准;而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广州市将坚决贯彻实行新政策,但具体面积标准要待省里批复。 据了解,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由于“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存在,使售房面积复杂化、专业化,非房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弄清“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购房者不能直观了解自己究竟购买了多大的房屋,同时也增加了管理部门把关的难度。而广东作为在全国较早推行“套内面积”的省份,目前交易合同、房地产产权证都是以“套内面积”为标准登记的。因此,在执行住房新政策之时,省里相关部门原则上初步决定“按照套内面积”制定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具体面积标准也即将公布。 根据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但“购房满2年”从何日开始算起?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市民购买商品房签署购房合同之后,30日内开发商要把合同送到房管局进行合同的登记鉴证,广州市向省里相关部门建议,就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鉴证日期作为“购房日期”,而不用等到交楼或是拿到房产证之日才算作购房日期。(作者:张睿 陈韩晖) 来源:南方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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