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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将审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条例(草案)》

2005.03.18

  少数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如何转化成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从而具有受法律保护的执行力?广州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将审议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议案条例》)中,规定了人大代表的议案经过大会主席团审议,可以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并最终形成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成为权力机关意志,对政府具有执行力。

  [亮点]:代表议案将可列入大会议程

  据了解,目前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并不经过大会讨论,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后,并不经过大会审议,最后直接交给政府办理。在这样的程序下,议案仍是少数人大代表的意志表示,并没有转换成权力机关的意志,影响了议案的质量,因此执行并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根据《议案条例》,代表提出的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大会主席团、各代表团审议,可以最终形成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对行政机关具有执行力,从而上升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同时,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还可以明确要求政府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一个具体的解决方案。

  [条件]:议案内容属于人大职权范围  《议案条例》对议案形成的条件也做出了四大规定:人数上必须有10人以上联名,时间上应当在大会期间提出,格式上应当符合要求,内容上应当是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八大事项。

  条例还明确规定,依法只属于本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并不属于议案的内容范围。有关人士对此解释到,例如法院的审判,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权等,就不属于人大的代表议案的范围。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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