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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率先制订《广州市男女同龄退休及赋予妇女提前退休选择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2003.03.26

  关于率先制订《广州市男女同龄退休及赋予妇女提前退休选择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随着妇女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妇女平均寿命的延长,让妇女享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不仅是妇女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而且将成为衡量广州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文明、民主法制进步状况的标志之一。

  《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要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其中包括劳动权利。《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有关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等规定。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岐视公约》规定了妇女的各项权利,还要求各缔约国根据本国情况,“制定法律,保障妇女得到充分的发展和进步”。

  《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中,政治权利平等是其它权利平等的前提,经济权利平等是其它权利平等的基础,文化权利平等是实现其它权利平等的有效途径,社会和家庭生活平等是全面保障妇女权利平等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五种“权利平等”之间既有互为积极作用的关系,同时,其中任何一种权利实现的不平等将对其它权利平等有消极影响。劳动权利构成经济权利的主要组成部分,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有利于真正实现妇女享有平等的经济权利,并对充分实现其它权利平等产生促进作用。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广州在许多方面创全国改革之先,积累了不少率先制订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并为国家制订有关法规提供借鉴的成功经验。因地制宜率先制订《广州男女同龄退休及赋予妇女提前退休选择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不仅与广州目前的生产力水平和妇女的整体素质以及健康和需求状况相适应,能体现尊重民意、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将成为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方面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创举。

  建议方案:建议由市政府制订《管理办法》,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鉴于不同行业对人力资源的具体要求有所差别,以及从事不同行业工作的妇女或从事同一行业工作的不同妇女主客观情况的差异,建议《管理办法》兼顾男女同龄退休的平等权利和妇女自主选择提前退休的弹性原则,原则性规定妇女在胜任工作的情况下退休年龄的界定与男子一致,同时规定妇女不能胜任工作或虽能胜任工作但妇女本人不希望继续工作的,只要符合最低工龄标准,可以选择提前退休。建议《管理办法》规范的主体应该包括公务员和在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工作的所有妇女。

  《管理办法》的制订应坚持以人为本、兼顾公平和弹性原则,一方面可以消除性别岐视性规定,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因《管理办法》的制订和出台增加的就业压力,并可实现妇女就业人员素质和年龄结构的优化,不仅有利于妇女实现《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平等权益,而且有利于促进广州经济、社会、文化、民主法制的全面进步。

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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